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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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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构建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发达的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奖。

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和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奖不分等级,各奖项授奖成果数不超过2项;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每次授奖成果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二章 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为全市科学技术奖最高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技术成果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青岛市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且知识产权属我市,其成果在我市转化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近三年在我市缴税不少于2000万元或近5年不少于3000万元的。

(二)组织实施的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列入国家科技计划,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我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近三年在我市缴税不少于5000万元或近5年不少于8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

第三章 技术发明奖

第四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完成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二)技术含量较高,填补国内或国际空白;

(三)在我市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四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增加了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了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技术热点、难点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完成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在我市及更大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次:

一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两年内在本市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或对区域内社会发展领域产生重要作用的社会公益事业类项目。

二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两年内在本市纳税额300万元以上,或对区域内社会发展领域产生重要作用的社会公益事业类项目和软课题项目。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两年内在本市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对区域内社会发展领域产生重要作用的社会公益事业类项目和软课题项目。

第五章 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奖

第七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我市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大力实施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在科学研究及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项目。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科技型企业;

(二)创新性突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研发机构、创新资产、产学研合作机制)及有效的创新投入,建立较为完善的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和发展能力。形成的产业关键技术及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创新平台、创新体系经过二年以上的实施和应用,主要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每年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收益增长较高,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

第六章 评审机构与原则

第八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所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等1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由市科技部门将评审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科技),具体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在每年的科学技术奖评审前,由市奖励办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候选成果及候选单位、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申报奖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到会委员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青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评审结论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存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单位申报的,应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成果申报单位及个人应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由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或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并填写《即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负责推荐的单位对申报成果必须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据实填写推荐意见,向市奖励办提供真实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市奖励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对申报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由市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奖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个人、组织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经评审未获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其完成的成果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管理办法要求的,下次评奖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市奖励办提报的候选成果及候选单位、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即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提出的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处理完毕的,仍可提交本年度评审;7日以上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次评审。

第十八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表明真实身份。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重新表决,最终评审结果要及时通知异议方和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其中,技术发明奖颁发成果研发人员前四位;科技进步一等奖颁发成果研发人员前九位,二等奖颁发成果研发人员前七位,三等奖颁发成果研发人员前五位。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奖金20万元,授予数不超过2项,可以出现空缺;技术发明奖奖金10万元,授予数不超过2项,可以出现空缺;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奖奖金为10万元,授予数不超过2项,可以出现空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

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奖奖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和奖励办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